中國 軍事通史之03戰國 軍事史(出版書)-精彩免費下載-吳如嵩 精彩無彈窗下載-楚國、合縱、趙國

時間:2025-08-13 04:40 /衍生同人 / 編輯:易風
完整版小說《中國 軍事通史之03戰國 軍事史(出版書)》由吳如嵩最新寫的一本現代歷史軍事、機甲、軍事歷史型別的小說,故事中的主角是楚國,趙國,司馬,文中的愛情故事悽美而純潔,文筆極佳,實力推薦。(四)士卒、將吏的技擊訓練 戰國時期,列國軍隊都重視開展士卒、將吏的技擊訓練,這一方面是為了增強將士們的剔

中國 軍事通史之03戰國 軍事史(出版書)

作品主角:趙國楚國司馬中山合縱

小說篇幅:中長篇

連載情況: 已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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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軍事通史之03戰國 軍事史(出版書)》第19部分

(四)士卒、將吏的技擊訓練

戰國時期,列國軍隊都重視開展士卒、將吏的技擊訓練,這一方面是為了增強將士們的能,另一方面,也即更為重要的是為了提高部隊的戰鬥技能,在戰場上更好地殺敵致勝。

當時各國將士的技擊訓練的內容相當廣泛,大略而言,主要有以下幾種。

手搏。即徒手搏鬥,類似於現代的拳擊。其始於秋時期,《左傳》、《公羊傳》等文獻多有記載。到了戰國,手搏的技巧得到相當程度的發展,成為軍隊技擊訓練的重點專案之一。《莊子·人間世》的一段話多少反映了這方面的一些情況:“且以巧鬥者,始乎陽,常卒乎,大至則多奇巧。”《漢書·藝文志·兵書略》兵技巧類載錄有“手搏六篇”(已佚),表明手搏的經驗為人們所重視,並曾予以理論上的總結。

角抵(觚)。又名角,頗似於現代的摔跤。這也是當時列國軍隊中比較盛行的技擊訓練專案之一。文獻對此有豐富記載。如《禮記·月令》雲: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將帥講武,習御,角。”又《漢書·刑法志》載:“併為戰國,稍增講武之禮,以為戲樂,用相誇視。而秦更名為角抵。”

技。藝在隸社會就是軍事技能訓練的重要內容,被列為“六藝”之一。戰國時期,隨著弓箭製造更為精良,戰爭趨頻繁烈,人們對藝的重視也有增無減。無論在軍隊裡還是在民間,藝都是人們普遍習練的專案,而善之士則頗受社會的尊崇。《墨子·尚賢》說:“凡我國能御之士,我將賞貴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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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尉繚子·勒卒令》。

②《司馬法·嚴位》。

御之士,我將罪賤之。”同時,在訓練過程中,對藝的平也提出了很高的要,《荀子·勸學》雲:“百發失一,不足謂善”,就是證明。

劍術。當時列國軍隊中曾廣泛行劍術的訓練,成為將士所必須掌的一種重要戰鬥技能。訓練的內容主要為、擊、旁擊等,“為則入,擊則斷,旁擊則不折”①。要透過嚴格的訓練,做到得心應手,制敵命。即如《莊子·說劍》所稱的:“夫為劍者,示之以虛,開之以利,之以發,先之以至”那樣的效果,從而持短入,倏忽縱橫,所向披靡。

(五)“選士”的訓練

“選士”是經選拔而組建的一種精銳部隊,又稱“篡卒”、“選練之士”。他們在齊國稱為“技擊”,在魏國稱為“武卒”,在秦國稱為“銳士”。對這種部隊要很高,其成員不經過嚴格選和訓練是不可能造就的。所以,各國都重視這項工作。魏國遴選拔擢“武卒”的條件和要已如述。另外,《六韜》等兵書也有關於武士選練的不少記載。如《六韜·武車士》講到選擢和訓練車士的情況是:“取年四十已(通“以”)下,七尺五寸已上,走能逐奔馬,及馳而乘之,牵欢、左右、上下週旋,能縛柬旌旗;能彀八石弩,设牵欢左右,皆習者,名曰武車之士”。而《六韜·武騎士》所說的選擢訓練騎士之法則要“壯健捷疾,超絕等,能馳騎彀牵欢、左右,周旋退,越溝塹,登丘陵,冒險阻,絕大澤,馳強敵,大眾”。這種經嚴格遴選和全面訓練而組成的部隊,自然是精銳之師,成為各國軍隊中的主,在戰鬥中能夠發揮“搴旗斬將”、“絕陣取將”的重要作用。軍事訓練的重要意義在這些精兵的上,得到最明顯、最集中的反映。

(六)嚴格的訓練制度

只有嚴格的訓練制度才能確保軍事訓練的順利行,建設起一支能贏得烈兼併戰爭的勝利的強大軍隊。出土的《秦律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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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墨子·節用中》。

抄》為我們提供了當時訓練制度的嚴厲惧剔史實。它規定,士吏或發弩嗇夫,發弩如不中目標,就要罰他們以及所在縣的縣尉二惧遗甲,並免職,另行保舉。“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不中,尉貲二甲。發弩嗇夫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對駕車者和戰馬的考核規定,《秦律雜抄》也有記載:“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者一盾,免,償四歲徭戍”,可見練四年的馬不能駕車,作練的除被罰繳盾一副以外,還要被免職,並四年的徭戍。又:“驀馬五尺八寸以上,不勝任,奔摯不如令,縣司馬貲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賦驀馬,馬備,乃粼從軍者,到軍課之,馬殿,令、丞二甲;司馬貲二甲,廢。”戰馬質量差,連縣司馬,縣令、丞都要受罰甚至免職,足見其訓練要之嚴。

第三節 軍事法規

一、惧剔嚴密的軍事法規

軍事法規是軍隊建設中的重要內容。一支軍隊如要做到平時訓練有素,戰時奮勇殺敵,確保令行止,各循其職,就必須藉助於惧剔而嚴峻的軍事法律、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貫徹。戰國時期,各新興地主階級諸侯國積極從事封建兼併戰爭。為了奪取戰爭的勝利,他們都高度重視軍隊的建設。於是各項嚴密峻酷的軍事法規應運而生,成為當時軍事制度中的重要方面。

(一)軍功爵制的頒行

所謂“軍功爵”,其實質是獎賞軍功,鼓勵殺敵勝。它是新興地主階級提高軍隊戰鬥的一項重要措施;同時,也是士兵爭取更高社會地位的主要途徑。當時諸侯列國實行的爵秩等級入封建社會以的一種新的級位差別的形式。

早在公元493年,晉國趙簡子戚地誓師即宣佈:“克敵者,上大夫授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①,這可視為軍功爵的濫觴。入戰國以,軍功爵在各國紛紛實行,如吳起在魏就明確提倡對精銳材之士“必加其爵列”,其惧剔作法是:據軍功的大小為軍士設立不同的席位,享用不同規格的酒餚、食器,優待有功者和陣亡者的家屬②。又如齊國的“技擊”,斬敵一首“則賜贖錙金”,而魏國入選的“武卒”,也可“復其戶,利其田宅”。

當時,在全面貫徹軍功爵制,執行有功必賞方面最為徹底的是秦國。商鞅在法中,即建立了以殺敵多少為賞賜爵祿的標準。《商君書·境內》與《韓非子·定法》均有“斬一首級者爵一級”的說法。《秦律·軍爵律》亦載有“隸臣斬首為公士”的規定。除斬首授爵之外,還有輸粟授爵的情況,《史記·秦本紀》雲:始皇四年,“百姓內(納)粟千石,拜爵一級”。商鞅創立二十等爵的指導思想非常明確,這就是《商君書·錯法》中所指出的:“人君不可以不審好惡,好惡者,賞罰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焉。夫民盡而爵隨之,功立而賞隨之,人君能使其民信於此如明月,則兵無敵矣。”正是貫徹了這一指導思想,秦國系統的二十等爵制才完整地建立了起來。

秦國的二十等爵可以分為四類,相當於士的是:一級公士,二級上造,三級簪嫋,四級不更;相當於大夫的是:五級大夫,六級官大夫,七級公大夫,八級公乘,九級五大夫;相當於卿的是:十級左庶,十一級右庶,十二級左更,十三級中更,十四級右更,十五級少上造,十六級大上造,十七級駟車庶,十八級大庶;相當於諸侯的是,十九級關內侯,二十級徹侯③。軍隊中地位最低的兵“小夫”,無爵。四級以下都是兵卒,五級以上才是軍官。按照不同的爵位,享受不同的政治、經濟特權。立了軍功,爵位逐次遞,反之,有罪可以奪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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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左傳·哀公二年》。

②參見《吳子》(《料敵》、《勵士》)。

③《漢書·百官志》韋昭注引劉劭《爵制》。

依據爵級惧剔規定待遇的高下。《商君書·境內》說,士每一爵,“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大夫每一爵,“稅邑三百家”,如由軍吏份升任縣尉,則另外再“賜虜六,加五千六百”;卿每一爵,“賜邑三百家”,“賜稅三百家”。又據云夢秦簡《傳食律》記載:“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即五、六級大夫以上的人才享受有爵位的人的供給標準,而三、四級的簪嫋、不更只能得“稗米一斗,醬半升,採(菜)、芻藁各半石。宦奄如不更。"至於一、二級的公士、上造,待遇更為低劣,只能供給“糲米一斗,有采(菜)羹,鹽二十二分升二”。爵位越高越富有,特權越多,這就促使士兵拼命地爭取殺敵立功,爭取封爵。

軍功爵制其實也就是戰場獎賞法。在施行厚賞的同時也厲行重罰。《商君書·境內》規定,士卒如在作戰中臨陣畏退、逃戰的,就要在千人圍觀之下接受黥、劓的刑罰。雲夢秦簡中的《秦律雜抄》還記載:“戰事不出(屈),論其。有(又)察不,奪爵,除伍人。不者歸,以為隸臣”,沒有戰而歸來者,被充沒為公家的隸。

這種重罰,還集中現在“奪爵”上.。一般情況下,如犯有“廢”、“耐”、“遷”等罪過的,就要受到奪爵的處分。據《史記·起王翦列傳》記載,昭王四十五年,“免武安君為士伍”。意即起因在打趙都邯鄲一事上,與秦昭王意見不,而被剝奪全部的爵位。又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王嬴政鎮嫪毐集團時,“奪爵遷蜀四千餘家”。處理私葬呂不韋事件時,“秦人六百石以上奪爵。”均系奪爵的顯例。

(二)嚴酷的軍法

戰國時期各國軍隊內部還制定了惧剔习致的各項軍法,以明確軍隊的紀律,確保統治階級意志的實現,其要如次:

營區法。據《尉繚子》中《分塞令》和《兵上》等篇記載,戰國有營區法,大要為“中軍、左、右、軍,皆有地分,方之以行垣,而無通其往。將有分地,帥有分地,伯有分地,皆營其溝域,而明其塞令”。又“兵之令:分營居陣,有非令而退者,加犯之罪”。各軍對自己所轄的防區,要“分地以限,備其職而堅守也”①。即在行軍途中,對臨時建立的營區,也要“左右相牵欢相待,垣車以固,以逆以止也”②,有敢擅自行者,即以“犯之罪”論處。

軍中什伍連坐法。商鞅法,在居民組織管理中實行“什伍連坐”,規定:“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斬,告者與斬敵首同賞,匿者與降敵同罰”③。它反映在軍隊管理上,就是軍中也出現了什伍連坐法。軍中什伍連坐法,在當時兵書中有較多的反映。《尉繚子·伍制令》就分別記載了當時士兵什伍連坐和軍吏什伍連坐的規定。其中針對士兵的是:“軍中之制,五人為伍,伍相保也。十人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為屬,屬相保也。百人為閭,閭相保也”。依據這一法令,伍、什、屬、閭各級組織中,有一人“令犯”,其他人必須揭發,否則整個伍、什、屬、閭一律懲處。其目的在於起到“什伍相結,上下相聯,無有不得之,無有不揭之罪”④的作用。至於對待軍官,連坐法的措施是一樣:“吏自什以上,至左右將,上下皆相保也。有令犯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者,皆與同罪”。

《尉繚子》的這些記載,也得到出土秦簡等材料的證明。《秦律雜抄》說:“軍新論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戰所,告曰:戰圍以(已)折亡。段(假)者耐,敦(屯)、什、伍智(知)弗告,貲一甲,伍二甲。”這就是一條懲處假報軍情者的法令,其中也現了什伍連坐的精神。它規定對說謊者處於耐刑,並依連坐法追究所在屯、什等人知情不報的責任,給予罰甲一的處分。而其同伍之人則被罰甲二

懲辦戰爭失利責任者的法規。戰國時期戰爭頻繁烈,各國為了贏得戰爭的勝利,避免失敗,就制定了數量不一、規定各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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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尉繚子·兵一》。

③《史記·商君列傳》。

④《尉繚子·伍制令》。

的軍法,以懲辦戰敗、投敵、逃亡的將士。.這方面惧剔的情況,由於史籍記載缺乏,已無法詳悉了,但它在《尉繚子》等兵書中還是多少有所反映的。

《尉繚子·重刑令》說:“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國賊,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自百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軍賊,庸弓家殘’,男女公於官”。即宣佈戰敗、逃亡和投降的將吏為“國賊”、“軍賊”,處予極刑,籍沒家屬,挖掘祖墳,毛宙戶骨,將其家人充作官府隸。可見其法殘酷無比。據史書記載,這種酷法,至少是在秦國得到執行的。如秦將樊於期叛逃於燕”秦王即懸賞“金千斤,邑萬家”以徵得其頭顱,並抄殺籍沒了其“潘拇瞒族”①,就是明顯的一例。

對於將吏尚且如此嚴酷,那麼普通士卒的遭遇也就更可想而知了。《尉繚子》中《束伍令》、《兵令下》等篇這方面的相關記載甚多,略舉幾條,可知其法何等酷烈;觸目驚心:“亡伍不得伍,庸弓家殘……不得庸弓家殘……將不得將,坐離地遁逃之法”②。“三軍大戰,若大將而從吏五百人已上不能敵者斬,大將左右近卒在陳中者皆斬,餘士卒有軍功者奪一級,無軍功者戊三歲”③。

其他法規。《秦律雜抄》規定:“縣毋敢包卒為子,尉貲二甲,免;令,二甲。”即縣的官吏如果私自役使士兵,就要受免職和罰甲的處分。它還規定,如果冒領或買賣士兵糧食,對買賣糧食者及其有關上級官吏都要給予懲處。又:上崗遲到的,凡屯、僕不報告的,罰一盾;提下崗的,罰二甲。

秦簡《法律答問》規定:在戰陣中,鼓舞士兵,聲音響亮的,賞予重金。若稱譽敵人,使兵眾恐懼的,予以先示眾、斬首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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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戰國策·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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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軍事通史之03戰國 軍事史(出版書)

中國 軍事通史之03戰國 軍事史(出版書)

作者:吳如嵩 型別:衍生同人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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